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79
3號、98年度偵字第8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甲○○、丙○○之行為,係共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按: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案經廖仁和訴由……」,應更正為「案經乙○○訴由……」)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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