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