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民傑指定辯護人邱寶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法官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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