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淑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280,000元②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①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6月1日起至119年6月1日②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11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淑芬於①106年11月1日②107年12月5日③105年8月
18日④106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80,000元②250,000元③650,000元④33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11月1日②114年12月5日③115年8月18日④116年11月1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37,8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違約證明文件等影本各4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1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102-211218.0010000分之74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單單號號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範圍0017436臺南市○○區○○路000號八樓之7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58.4658.4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5.87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金華段73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共有部分:金華段73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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