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瀚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涂瀚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張瑾雯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