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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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0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04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乙○○送達代收人 吳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乙○○於民國86年3月4日以「車用透氣涼墊」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29987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11月25日(92)智專三(三)05053字第0922119530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723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