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3714號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