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8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俊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