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91號附民原告乙○○(即 許菁芬 )附民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余景登 律師高雄市○○區○○街○○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