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