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劉祈杏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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