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劉祈杏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劉祈杏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