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宜伶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萬3千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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