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巷15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陸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