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聶宏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聶宏芝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聶宏芝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聶宏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9日上│107年3月30日上│107年3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午9時許│午10時04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原聲請書載為10│(原聲請書載為10│││7年3月29日,應│7年3月30日,應│7年3月8日,應│││予補充)│予補充)│予補充)│├───────┼────────┼────────┼────────┤│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7855號、18267號│17855號、18267號│166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107年度易字第30│107年度易字第30││審││50號│50號│2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2日│107年11月12日│107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107年度易字第30│107年度易字第30││││50號│50號│2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1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21號│臺中地檢署108年│││2.編號1、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執字第1872號│││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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