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珮蓁 債務人 洪義和洪游桂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杏芳 即洪游桂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銓鴻 即洪游桂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照鈞 即洪游桂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游桂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零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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