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850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債務人 張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壹元玖角整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玖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伍元肆角整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