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羅明文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