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王永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報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1年1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9冊、第137頁、第1092號),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1年8月30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其係利害關係人,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備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其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101年9月1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社人團字第00000000000函文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5條條文係董事會董事人數變更,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