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債權人 蘇時賢 債務人 蔡葉
蔡耀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78,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05年9月30日│620,000元│C0000000│105年9月30日││1│││││├─┼───────────┼───────────┼───────────┼───────────┤│00│105年9月30日│676,000元│C0000000│105年9月30日││2│││││├─┼───────────┼───────────┼───────────┼───────────┤│00│105年10月8日│570,000元│C0000000│105年10月11日││3│││││├─┼───────────┼───────────┼───────────┼───────────┤│00│105年9月11日│590,000元│C0000000│105年9月12日││4│││││├─┼───────────┼───────────┼───────────┼───────────┤│00│105年10月22日│683,000元│C0000000│105年10月24日││5│││││├─┼───────────┼───────────┼───────────┼───────────┤│00│105年10月29日│632,000元│C0000000│105年10月31日││6│││││├─┼───────────┼───────────┼───────────┼───────────┤│00│105年11月8日│692,000元│C0000000│105年11月8日││7│││││├─┼───────────┼───────────┼───────────┼───────────┤│00│105年11月16日│763,000元│C0000000│105年11月16日││8│││││├─┼───────────┼───────────┼───────────┼───────────┤│00│105年11月30日│752,000元│C0000000│105年11月30日││9│││││└─┴───────────┴───────────┴───────────┴───────────┘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