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佩柔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 陳祈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力揚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