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6號再審原告 黃文己
黃 李秀蘭 再審被告 黃武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依再審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原確定判決本訴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反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261,840元(計算式:126,300元+135,540元=261,8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元。綜上,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柯盛益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