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0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10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
再審原告甲○○
一號再審被告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九十七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再審原告送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高啟燦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王立杰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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