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0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10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英商.ICI合成化學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張有捷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七訴字第六三九八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且起訴狀未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評事 徐瑞晃 評事 張瓊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