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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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弄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臺北一一二支郵局第三八八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積欠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債務未清償(本金新臺幣178,864元及利息、違約金),而上開銀行已於民國93年6月25日將上開債權暨其他從屬權利讓與訴外人永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3年8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95年12月7日對相對人寄發臺北一一二支郵局第3887號存證信函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查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