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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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想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2,002元,應繳裁判費為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