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⑴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⑵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⑷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⑸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3678號執行命令,扣押伊薪資3分之1,並移轉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惟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聲請保全處分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提之更生聲請,業經本院以不符合更生之法定要件為由予以駁回,則聲請保全處分自失所附麗,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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