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7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因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6月6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