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被告 吳貞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吳貞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貞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126元【註:⑴本金部分:553,059元。⑵利息部分:以其中本金540,549元,按年息9.27%計算;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4月9日(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為3,6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⑶違約金部分:以其中本金540,549元,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即年息0.927%計算;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4月9日(即起訴前一日)止之違約金為37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共為557,126元(計算式:553,059元+3,697元+370元=557,1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