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李慧玲 被告 張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