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與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協商成立證明文件、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近所得證明文件、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說明書等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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