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張和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興齡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所自陳)為新臺幣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