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世民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附表:
受刑人張世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8月7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12號│毒偵字第3170號│├───┬────┼─────────┼─────────┤││法院│臺南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40號│101年度訴字第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1年4月5日│├───┼────┼─────────┼─────────┤││法院│臺南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40號│101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21日│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南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執字第5531號│執字第5668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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