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中交簡字第一0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