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李淑女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李秀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證人「乙○」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 周廸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證人「周廸」姓名之記載,誤繕為「乙○」,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