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趙振燕┌───────────────────────────────────────────────────────┐│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玉梅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8年10月25日│111,130元│AY0000000│││││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