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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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李鴻鉅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曾政祥 律師 潘宜婕 律師被告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被告 陳遠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萬元,而擔保物之價額為3,401,666元(計算方式:67.41×42,600〈土地公告現值〉+530,000〈建物課稅現值)=3,401,66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1,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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