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黃金喜 、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