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85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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