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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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上訴人 尤金榮
尤奎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