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志忠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育 間因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393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三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一0八年十一月十九
日、一0九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撰擬被上訴答辯狀,爰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39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中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聲請人誤載為1
1月9日,應予更正)。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