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27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彥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