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 賴沃心 上列聲請人賴沃心因與相對人 陳珮琳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沃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 賴飛鵬 」抑或為「 游飛鵬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珮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