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WANKHUNTHODKAISI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台端只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WANKHUNTHODKAISIT(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