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英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316,299元│91年4月6日│20%│├──┼────────────┼───────────┼───────────┤│002│90,827元│91年4月12日│2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