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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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WIRATCHAROENPHANSUCHAD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究係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WIRATCHAROENPHANSUCHADA(護照號碼:M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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