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聲請人金生精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記載系爭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聲請人金生精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記載系爭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