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8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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