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78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衖2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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