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施清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部分,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3,77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及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契約內容須清晰可辨識)。
二、請求標的部分,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3,606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及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契約內容須清晰可辨識)。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