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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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80號上訴人 劉品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上訴人 吳倩妤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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